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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刘**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
2026年8月7日
南京江北新区房产律师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钢,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住。
被告:刘**,女,汉族,住。
原告刘**与被告王**、刘**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钢,被告刘**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刘**与王**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要求位于房屋归刘**一人所有。2.判令王**、刘**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刘**与王**均系再婚。刘**是刘**之子。2018年,王**患病后由刘**一人照顾。2022年12月26日,王**与刘**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王**去世后,房屋赠与刘**。因各方对办理产权登记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刘**遂诉如所请。
被告王**未答辩。
被告刘**辩称,同意刘**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的父亲王**于1994年4月3日因去世注销户口,母亲邱**于1999年1月14日因去世注销户口。王**与前妻生育一子王**,后离婚。刘**与张**原系夫妻关系,于1981年9月6日生育一子刘**,后协议离婚。王**与刘**于1992年9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2月3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成年无须抚养;房屋归刘**所有;一辆摩托车、一台彩电、三万元存款归王**所有;一台彩电、一台冰箱、一台空调归刘**所有。2020年7月27日,王**、刘**复婚,二人未共同生育子女。王**于2023年8月4日因去世注销户籍。
另查明,2010年11月22日,ABC集团DEF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签订《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ABC集团DEF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坐落在的自住公有住房(房屋建筑面积67.84平方米)出售给王**,房价款103038元,王**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房价款,实际支付房价款103038元。
庭审中,刘**向本院提交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26日的《遗赠抚养协议》一份、视频光盘一份以及证人车**、周**的证言等证据,其中2022年12月26日的遗赠抚养协议载明:“甲方:王**,乙方:刘**。王**自知年迈,为了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现王**自愿将其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遗赠给刘**,并由刘**承担抚养王**的义务;刘**自愿承担抚养王**的义务,并愿意接受王**遗赠的财产。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遗赠抚养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王**保证其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条,王**自愿将其购买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7.84平方米)在其去世后赠与给刘**。第三条,王**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均由刘**承担,所产生的费用优先从王**财产中予以支出,不足部分由刘**承担。第四条,刘**在王**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王**个人财产,刘**应在王**去世之后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如不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刘**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第五条,王**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王**单方处置,刘**有权要求王**修理、更换或收回;王**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刘**有权终止协议。第六条,王**百年后的丧葬事务由刘**负责,刘**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王**丧葬事务。办理王**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王**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刘**承担。第七条,本协议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1.王**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刘**有权要求王**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并加付违约金人民币/元;2.刘**无故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房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第九条,王**特此声明:王**系王**长子,王**表示与王**脱离父子关系,生老病死均由刘**一人负责,剩余遗产(钱款)均由刘**一人继承。第十条,本协议一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一条,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处有捺印,乙方处刘**签名捺印,周**、车**、周**、刘**在协议尾部签名。光盘内容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现场视频资料,视频中在场人员有周**、车**、周**、刘**、王**、刘**,王**明确表示其意识清楚,其去世后,自愿将房屋赠与刘**。上述证据拟证明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系王**真实意思,根据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刘**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刘**质证称,对于遗赠抚养协议及视频等证据均认可。
庭审中,刘**自述,其在王**生前经常帮助母亲刘**照顾王**,2018年7月母亲刘**电联其,称王**从床上摔下,其赶到后拨打急救电话将王**送到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照顾王**。王**出院后,其经常照顾王**,并为王**支付医药费。王**的丧葬事宜由其操办,花费约15000元,王**未出资。刘**已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履行了对王**生养死葬的义务。刘**对上述事实认可。
刘**表示因王**未到庭,若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其自行承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离婚协议、离婚证、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遗赠抚养协议、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房屋属于王**的遗产。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王**与刘**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刘**负责王**生养死葬,王**自愿将其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67.84平方米)在其去世后赠与刘**,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有现场视频、见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故对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可。根据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可知,刘**对王**生前尽了照顾义务,死后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履行了对王**的安葬义务。故刘**有权获得协议约定赠与其的房屋相关权利。
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视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与刘**于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二、刘**受遗赠取得王**与ABC集团DEF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签订《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买的位于房屋的相关权益,待符合办证条件时,刘**、刘**、王**共同配合办理前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79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300元,由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周文兰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袁**
书记员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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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二、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或拍卖;三、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并由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等;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六、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南京江北新区房产律师
律师:
黄志钢
[南京]
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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