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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最近,黄先生夫妇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分别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身份,接受终审判决。判决结果驳回了黄先生不离婚和分担夫妻债务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对风雨同舟了二十年的夫妻终于通过判决书的方式分道扬镳。可是,面对终审判决,黄先生对于婚姻和债务的回味却始终萦绕在心头,不能释怀。

  1987年的元宵节,一个偶然的聚会,家住梅城的黄先生认识了从汕尾来梅探亲的阮小姐,二人一见钟情,谈起了恋爱。一年以后,两人登记结婚。1995年,夫妻俩辞去了公职,下海经商,共同承包经营建材商店。在经营期间,黄先生任法人代表,还兼职采买,常年在外;妻子管理财务,经手记账,还照看门市日常生意。开始的一两年间,由于夫妻同心,加上城市建设火热,建材店的生意不错,赚钱不少。这时候,黄妻看到外面花天酒地的世界,怕丈夫变坏,便多了一个心机,利用自己管钱的机会,悄悄地留起了私房钱,夫妻矛盾也就因为钱的原因慢慢滋生。随着磨擦由小到大、争吵从少到多,黄妻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偷偷拿回娘家存放,占为己有。这样,建材店的生意越做越亏。黄先生为了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只能四处向亲朋好友借款,甚至发展到借高利贷,以致债台高筑,欠下了约200万元的债务,不得不关门大吉。在借款的时候,有人提醒黄先生让妻子也签上名字,均被黄先生婉言谢绝。最后,在不断收到法院的传票和债主不断上门追债的情况下,夫妻双双于2000年冬外出深圳打工。

  深圳是一座极具诱惑力的城市,给黄先生和妻子风雨飘摇的夫妻关系带来了新的考验。夫妻分居聚少离多、枯燥的打工生活和对新感情、新生活的渴望,引发了婚姻危机。2004年春阮小姐率先发难,向龙岗区法院起诉离婚,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2006年12月,阮小姐再次起诉,在诉状中阐明了小孩已满18周岁和没有债权债务争执的理由后,唯一的请求就是离婚。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诉讼过程中,黄先生虽然提出了200万元的夫妻债务,但没有提交证据,所以判决书没有涉及夫妻债务的处理。为此,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不宜离婚和分担夫妻债务的上诉意见,并提交了几份以前经商欠下的共同债务的法院判决书和调解书。对此,黄妻予以否定,指出这些债务是黄先生瞒着自己欠下的债务,并且全部用于黄先生的个人生活上去了,没有自己的签名就与自己无关。经查,这些债务欠单和法院诉讼文书均是在2000年以前的,都是以黄先生的名义发生的,而且只有黄先生个人签名,没有黄妻的签名。因此,对于这些历时7年之久的欠款,在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债务有无清偿或者债权人有无继续主张权利的不明状态下,在离婚案件中难于解决,黄先生可凭证据另寻途径解决。因此,黄先生领到了维持原判的判决书;也因此,黄先生才算明白了,借款当时不让妻子签名,是一件错误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