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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权债务处理

   





 

    镜头回放

  2004年6月,家住海淀区的沈某因父亲住院,向同事小赵借了2万元现金。2005年6月,当小赵再找沈某时,却怎么也联系不到,小赵只好找到了沈某的妻子。但沈某的妻子却说,她正在和沈某闹离婚,这笔钱是丈夫借来给公公看病用的,和她无关,应由沈某自己来偿还。请问沈某的妻子的说法合法吗?

  律师分析

  据最高法有关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本案中,沈某为给父亲看病向小赵借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沈某对父亲依法负有赡养义务,为让生病的老人能够住院治疗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为履行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则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沈某的妻子应和沈某共同承担。

  现沈某不在,小赵可向沈某的妻子主张权利,要求以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若小赵采取诉讼程序追索欠款的话,可以将沈某和沈某的妻子作为共同被告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