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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公司出资款的案例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案中,许某与其母在某经济园区注册成立公司,许某投资款为人民币40万元。对于王某要求分割公司出资款的要求,许某辩称为该出资实际为经济园区垫资,其并未实际出资,因此,要求驳回对王某的此项诉讼请求。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许某按其出资额补偿王某人民币20万元;二审法院中,经过调解,许某向王某补偿人民币2万元,此案了结。在该案的评析中,法院认为,“在分割出资额的折价款之前,应当明确,出资额具有盈利与风险并存的特性。股东一旦将财产作为出资额投人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持有出资额而获利益,如果公司利润分红和破产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但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离婚诉讼中出资额折价款的分割,应该以评估或者审计得出的现值为依据:即出资额归股东一方,另一方得相应的折价款或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营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