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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如何教女”意见不一致 夫妻闹离婚

只是因为教育子女的意见不同,发生争吵便提出离婚,把婚姻大事看得太轻率。近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自与被告相识一年后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常为一些家务琐事生气,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并依法分割财产和共同债务。

被告董某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据调查,今年31岁的陈某与30岁的女友董某均为合肥市民,二人于2002年4月自由恋爱相识,2003年11月27日在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5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双方为教育子女方式一事发生争吵,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因教育子女方式一事生气,但表明双方均为子女成长考虑,只要双方互换角度,多沟通、多交流,达成一致意见,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为了家庭稳定、子女成长,应不准离婚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