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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将同居关系纳入反家庭暴力立法保护

  “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最大限度、最大范围保护家暴中的受害者。”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市妇联兼职副主席夏吟兰就反家暴立法接受本网记者专访。她建议,正在草拟中的反家暴法应该扩大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将同居关系或前配偶关系纳入民事保护令的保护范畴。

  家暴85%受害者为女性同居关系、前婚姻关系都应纳入保护范畴

  在1月11日召开的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上,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10年,全国各级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并争取尽早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

  夏吟兰是我国研究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人权等领域的资深专家,曾参与《婚姻法修正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等的起草工作。长期进行反家暴立法研究的夏吟兰对我国目前的反家暴现状忧心忡忡。她表示,多方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很严重,其中家暴85%受害者为女性。我国目前已公布实施的成文法中,对构不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特别是缺乏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手段和证据规则,因此,被家暴侵害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

  在国际社会上,家庭暴力的界定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狭义的家庭暴力,即指实施身体暴力,并造成身体伤害;而广义的家庭暴力则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四种类型。夏吟兰认为,全国性的反家暴立法应该采用广义家暴界定,以最大范围、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她还进一步指出,考虑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扩大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建议将同居关系或前配偶关系纳入民事保护令的保护范畴。

  夏吟兰着重指出,民事保护令将是反家暴法最大的亮点。民事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在珠海香洲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下发民事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在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夫妻财产。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可以由人民法院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保护令具有事先性、预防性、直接作用性和便捷性的特定,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最为有效、便捷的保护方法。

  反家暴取证:出警记录、邻里证词都应成为证据

  界定家庭暴力往往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其中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取证尤为困难。夏吟兰建议反家暴法就证据的可采性作出明确规定,将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家暴致伤工作中心和反家暴医疗机构保管的家暴病人登记表和诊疗材料、病历、鉴定等材料作为相关案件的证据,并将施暴人的品格证据纳入证据采集范畴——“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丈夫是‘惯犯’,邻居、街坊都可以证明他老是打老婆,邻居和街坊关于施暴人品格的这种评价也可以纳入反家暴法的证据范畴,作为公安采取强制措施、法院作出民事保护令裁定等的依据。”夏吟兰如此表示。

  妇女、儿童遭遇家庭暴力,向妇联申诉,往往只是登记在案了事,调解也难以起到好的作用。报警的话,大多数家庭暴力甚至都不构成轻微伤,处理起来缺乏依据,非常棘手。对此,夏吟兰强调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责任,呼吁多部门联合构建家庭暴力防治网络体系。夏吟兰表示,应该借鉴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和防治家庭暴力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积极介入的义务,如规定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民政机关、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并强调了社会干预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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