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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原标题:未办理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2014年,家住巢湖市柘皋镇的肖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家住该镇附近的陈某,后两人在一起同居生活。而后,双方按当地习俗操办了婚事,但并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2016年前后,肖某和陈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矛盾愈演愈烈,双方闹起了离婚,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僵持不下。肖某列出娶亲花费清单,包括彩礼、黄金首饰、酒席等合计14万多元。陈某认为这是男方娶亲自愿花出去的钱,并没有装在自己的口袋,自己不会退还任何彩礼钱。随后巢湖市柘皋镇司法所及时介入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女方退还男方礼金3.5万元以及黄金首饰。

专家点评: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肖某和陈某虽然按照习俗操办了婚事,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不能确立,因此双方不存在离婚之说,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肖某要求陈某退还礼金、首饰合乎法条规定。

专家提醒:男女双方依法取得结婚登记证时,夫妻关系得到确立,这时的婚姻关系才会受法律保护。而是否举办婚礼,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李大伟 韩亚云 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