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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因婚姻“被负债”,错不在婚姻法

原标题:评论:因婚姻“被负债”,错不在婚姻法

当前有一个很特殊的群体,他们虽然从法律上终止了婚姻关系,但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有人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妇女权益保护层面,要求修改婚姻法。其实,此类受害者不只限于女性,男性同样可能成为受害者。从根本上说,这个问题与婚姻或性别无关,而是如何规范民间借贷。

“夫债妻还”合理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近日有媒体报道,有相当多的女性因为“夫债妻还”的规定,成为不当举债或恶意举债的受害人,并据此呼吁修改婚姻法,重建夫妻债务规则。遵循法律途径解决社会矛盾的诉求是应该得到肯定的,但是面对借贷不规范导致的问题非要从婚姻法上找出路,很可能是南辕北辙。

媒体在调查中发现,当前有一个很特殊的群体,他们虽然从法律上终止了婚姻关系,但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有的还因此成为“老赖”。其中有个比较令人惊诧的案例,某女士结婚仅两个月,丈夫就“跑路”了,而她却要为婚内5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说,这个群体中近九成是女性,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包养”、赌博而举债的多为男性。有人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妇女权益保护层面,要求修改婚姻法。其实,因为夫妻一方不当举债或者恶意举债而成为受害者的,不只限于女性,男性同样可能成为受害者。从根本上说,这个问题与婚姻或性别无关,而是如何规范民间借贷。

法律上有“责、权、利”对等的说法,据此,一个人不应该只承担责任而不享受相关权利。但是,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举债而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之所以事后感到很委屈,是因为事先不知情。这才是矛盾的症结所在。要化解夫妻一方“被负债”的委屈,就应该让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两人的共同债务合同,不能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无视配偶的知情权,否则,因为被隐瞒而没有签字的一方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去银行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通常都要双方到场共同签字,这就很好地体现了责权对等的原则。但是,民间借贷大多数都没有这么规范,一方瞒着另一方大肆举债,等到离婚时就成了需要共同偿还的债务。这是显而易见的不合理,如果这个债务“合法”,那就应该修改债权法,而不是婚姻法。

男女既然结为夫妻,原本就应该同甘共苦、患难与共,要求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债妻还”或“妻债夫还”并不过分。有人试图借“夫债妻还”的问题修改婚姻法,把夫妻在婚内的一切经济关系都简化成“AA制”,只能使婚姻更加的功利和更加的脆弱。如果夫妻关系只是“AA制”的金钱关系,那么现行婚姻法也没有理由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了。

当前,各种因素推动离婚率不断上升,有不少人因为畏惧婚姻已经成为不婚不嫁一族,这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对此需要不断地完善各种法规去保障婚姻家庭制度,而不能继续瓦解婚姻的神圣性。“夫债归夫”“妻债归妻”,如此“搭伴过日子”的夫妻关系也不可能使婚姻更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