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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20载闹离婚才知未曾登记 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古有“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今有同居二十载,安能辨其是夫妻。近日,一对共同生活了20年的夫妻决定离婚,只是,离婚时才得知双方仅为同居关系。

  “夫妻”20载闹离婚才知未曾登记

  申某18岁时经人介绍与女子梅某办理了结婚仪式。一起生活20多年后,两人发生矛盾分居,申某起诉离婚。

  申某诉称,1992年3月,18岁的他经人介绍与梅某相识,同年10月份在他家举办结婚仪式。1993年4月,双方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并参加工作。结婚后,梅某不履行家庭责任,也不尽母亲责任,经常赌博,把他家的房屋和存款都输掉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4年起,两人分居生活至今。申某认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无意义,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案件审理中,法官询问得知,申某和梅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同居关系。两人之间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如果申某想要起诉离婚,必须要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经法官释法,申某明白20年夫妻其实是同居关系,遂无奈撤回了离婚诉讼。

  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

  生活中,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就同居生活的现象很常见,这种情况经常会涉及到事实婚姻的问题。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上述事件中,虽然申某和梅某同居始于1992年,在1994年2月1日前。但双方同居之时,申某仅18岁,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也就是说双方并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申某和梅某未构成事实婚姻。既然双方都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离婚也就无从谈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