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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联委员:不该让"婚姻24条"成为婚姻陷阱

原标题:青联委员:不该让"婚姻24条"成为婚姻陷阱

这段时间,一则“女子结婚两个月负债五百万”的新闻让人不安。倘若只是一般的债务纠纷那倒也不会有那么大的舆论风波,问题在于“负债”的女子并无借债,只是因为其在结婚后由于丈夫“举债”所致。短短两个月的“婚姻”未能给她带去幸福,她反而需要为约50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房屋被强制执行拍卖,她还成了“老赖”。

媒体报道显示,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

通过该新闻作为切口,我们突然发现一个“婚姻受害群体”的特殊存在。他们因为“现行法律预先推定夫妻债务共同承担”这点,反而使得自身的相关权益蒙受损失。按照媒体报道,他们当中,有教授、医生、公务员,甚至还有法官,因前配偶举债深陷债务危机,金额从55万到数千万。尤其要指出一点,女性在这个群体中占据大比例。

如果我们从一般的思维来说,冤有头债有主,谁欠债就该谁还,又怎么会把责任落到另一个人身上呢可是,俗话还说“父债子偿”,同样是传统思维,具有特殊亲缘关系的人有时候又确实应该连带一些责任。

“夫妻”恰恰就是我们口中的关系亲密的那类人群。按理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债务应该没问题,可是假如一方是“骗婚”在先,然后恶意举债,设置陷阱坑骗伴侣,“受害方”应该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吗

先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再来看看《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显然,以上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都无法真正帮助“受害人”解决问题。第一,哪怕债权人知道他们夫妻双方有过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是当欠债的人消失了的时候,他会放弃向另一个“债务人”提起连带债务求偿吗第二,如果夫妻之间有一方是恶意举债,本身就是为了“侵吞和占有”对方的财产,他难道不会瞒着对方举债吗

现实生活中,正如“女子结婚两个月负债五百万”这则新闻,往往是女性作为被欺骗的一方。因为一般女性的婚姻观比男性更强,女性大多会将婚姻作为一辈子的事,民间说的“嫁乞随乞嫁叟随叟”就是中国女性传统婚姻观的一种表现。

在法治社会,法律或许更为公正才是,可是在实践中,有些问题却是颇受争议。以“女子结婚两个月负债五百万”新闻为例,有一位网友在我微博底下的留言就值得参考:第一,不该举证责任倒置,因为让配偶举证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违背了证据学上的“证有不证无”;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十四条推定“共债”的基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非举债方应以共同财产为限偿还。

根据媒体报道,我们大致可以知道,董女士的婚前财产被强制执行,这点也引起了人们对司法机关行为的广泛质疑。遭遇同类情况的女性不止她一个,还有类似经历的女性求助无门,只得咽下委屈的苦果。女性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弱势身份已经显现,并没有见到《婚姻法》在这方面的保护。

实际上,《婚姻法》第二条中明确表明“男女平等”原则,并且明确提到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可是当婚姻都成了一个陷阱的时候,这一纸有所欠缺的法律只会是增加和提高女性维权的成本与门槛。故而,立法者应该根据问题实际和现实需要,对现有的《婚姻法》进行适当修正,要切实保护妇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