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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离婚后变更分担不能对抗债权人

  小黄与小陈系夫妻,分别开办一工厂和食杂便利店。

  2007年11月小黄因工厂业务发展需要,以小黄名义向小张借款1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不久,工厂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小黄没有能力偿还小张10万元借款,导致夫妻矛盾激化。

  2009年2月,小黄、小陈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由小黄偿还所欠小张10万元。后小张向小黄、小陈索要借款,小黄说:“钱虽然是我出面借的,现无能力偿还,只有部分产品能否抵偿债务。”小陈说:“我与小黄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10万元借款由小黄偿还,跟我没有关系。”

  那么,婚内债务离婚后分担能否对抗债权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条与《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释法原理上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婚姻当事人借婚姻逃避债务而设立的制度。

  本案中,所欠小张10万元债务系小黄与小陈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黄、小陈负连带清偿责任。小黄、小陈已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承担,将夫妻共同债务变更为个人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该协议又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尊重。现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故应由小黄、小陈共同偿还该10万元借款,小黄、小陈负连带责任。如小陈偿还该10万元借款,其可向小黄行使追偿权。

  因此,婚内债务离婚后变更分担不能对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