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8514303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父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离婚时约定孩子随母亲生活,后来父亲因故将孩子接走抚养三年。近日,父亲将母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由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已满十周岁,并自愿随父亲继续生活,该表示同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一审判决支持父亲诉讼请求,并判决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陈女士原系夫妻,200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年5岁的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2008年10月,李先生将孩子接走,抚养了三年多后,其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变更抚养权,并由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法院庭审中,李先生称陈女士家庭居住条件差,工作时间也不适合照顾孩子。他是在孩子强烈要求下才把孩子带走的。至起诉时孩子已满十岁,其多次表示不愿随母亲生活。对此,陈女士辩称,当年男方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孩子带走的,如果孩子不愿同她生活,她也不同意给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在原、被告离婚时,婚生子协商由被告抚养,但三年来其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已满十周岁,并自愿随原告继续生活。该表示同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法院应考虑其本人意见,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确定抚养关系时,十周岁以上子女意见应被考虑

  击水律师事务所苏文辉、万志薪律师介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以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解除为条件。婚姻关系变化时,应同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归属,既可协商,也可通过诉讼方式确定抚养关系。

  确定抚养关系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该原则指导下,司法实践一般遵循以下规则: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抚养义务的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那么对存在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和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3.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应考虑该子女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法律规定在确定抚养关系的诉讼中,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予以考虑。之所以作此规定,其意义在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家庭关系已有一定正确认知,也能较准确表达自我意愿。此外,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应同时考虑抚养费的承担,确定抚养费时应当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更多精彩请阅读子女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