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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财产如何界定 如何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黄志钢律师,南京江北新区房产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非法同居的财产如何界定

  非法同居财产是同居期间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同居财产是指有:


  工资、奖金;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这些财产不属于非法同居的共同财产:


  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如: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如何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1、何为非法同居关系,其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二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2、何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3、最高人民法院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