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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抵押登记费标准 商品房按揭在法律上的意义及地位

 黄志钢律师,南京江北新区房产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按揭抵押登记费标准

  现如今,许多人善于将资金循环利用,资金周转比较大的时候,也会将房屋拿去做按揭抵押贷款,这种情况有很多,但办理抵押登记是需要费用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按揭抵押登记费标准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按揭抵押登记费标准

  办理按揭贷款时由产籍中心收取抵押登记费,80元每套。

  按照规定,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在整个购房流程中,产生抵押权登记费用的环节有两处:

  一处是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在办理按揭时,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时产生80元/件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费;

  第二处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需要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此时又产生一笔80元/件的登记费用。

  登记费的收取对象为申请人。

  房屋所有权的抵押应当向房屋权利人收取,而商品房的预抵押登记其登记费应当由抵押权人支付。

  二、房屋抵押登记的流程

  1、房屋抵押登记申请:

  提交申请表和准备好的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发证收费:

  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

  三、房屋抵押贷款有哪些条件

  1、个人消费贷款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60岁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国公民;

  借款人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良好的信用;

  在当地有个人房产;

  房产能上市流通,产权清晰;

  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及有足够的偿还贷款能力;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个人经营贷款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60岁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国公民;

  申请人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申请人所经营企业必须经营状态良好,行业内有一定竞争力,具备足够偿还能力;

  申请人必须是个体工商经营者、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法人;

  相关银行或贷款公司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按揭抵押登记费标准的内容,由此可知,办理按揭贷款时由产籍中心收取抵押登记费,80元每套。房屋所有权的抵押应当向房屋权利人收取,而商品房的预抵押登记其登记费应当由抵押权人支付。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商品房按揭在法律上的意义及地位

  核心内容:下面,房地产为您分析房产按揭在法律上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和具有什么样的地位。

  按揭一词是英美法中mortgage在香港的译法,有学者提出,"按"有押的意义,按与押都有"压住不动"的含义,即将一定的物从其他物中分离出来,专门为特定的债权担保,"揭"是mortgage一词的后半部分的音译,故将mortgage译为按揭。按揭是英美法中物的担保的一项基本制度,系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财产权利转移于债权人而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约定的期限内得到清偿的担保形式,事先;让渡;特定财产权利是按揭的基本特征。 ;按揭;一词在我国房地产业、金融机构中普遍使用,但实务中所称的"按揭"与香港、英美法系所称的"按揭"也有所不同,现行法律对商品房按揭的法律定性尚无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5月9日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具有按揭性质的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未使用;按揭;一词。2003年4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没有使用;按揭;一词,而是笼统地称为;商品房担保贷款;。

  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解释》答记者问时谈到,;商品房担保贷款,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按揭;。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我国的按揭贷款合同本质上仍为抵押贷款合同。那么按揭期房登记的效力以及对履行期限跨越婚前婚后的按揭房屋及其增值部分应如何分割

  商品房按揭是指房屋开发建设中由开发商、银行、购房人共同参加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即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在向开发商支付首期购房款后,余款由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购房人同时将所购房屋设定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开发商则作为购房人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向银行承担回购保证义务。各方当事人对标的物都享有一定的权利,预购人对于预售商品房享有的是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所谓期待权;自消极意义言,取得权利之过程尚未完成,权利尚未发生;自积极意义言,权利之取得,虽未完成,但已进入完成之过程,当事人已有所期待;,故期待权跨越物权和债权两个领域,兼具债权与物权二种因素之特殊权利,系一种;物权;,但其具有债权上之附从性;系一种;债权;,但具有物权之若干特性。